【转知】检送本会(114)学年度粤籍大专学生奖助学金发给办法,请惠予公布,请查照。

一、奖助对象:

教育部立案之国内公私立大专院校大学部(不含空大)、硕士班及博士班之粤籍(含广州市及海南特区、陆港澳地区及侨居地)学生(不含在职进修人员、公费生及交换学生)。申请本会奖助学金各级学位期限:

博士班四年、硕士班二年、大学部依其修业年限(延长年限者不得申请)。
 

二、奖助学金金额及名额:

符合前条所订规定由学校核转,并经本会审查通过之学生,依学校、科系及学业成绩高低综合评比,以捐赠者名义,发给奖学金新台币二万元、一万元、八千元及奖状乙纸。奖学金新台币二万元者乙名,以国内硕、博士研究生绩优者为优先。其他研究生若干名每名新台币一万元,大专生若干名每名新台币八千元。国内粤籍本地生总名额为三十名,粤籍来台就读之陆生及侨生总名额为二十名。
 

三、申请资格:

1、申请奖学金者,(114)学年度上下两学期平均学业成绩八十分以上,操行甲等或八十分以上,体育成绩合格,且该年度未享有任何公费者。

2、申请助学金者,(114)学年度上下两学期平均学业成绩七十五分以上,操行乙等或七十分以上,体育成绩合格,家境清寒者,且该年度未享有任何公费者。

 

四、申请时间:

自民国115年9月1日起至115年10月31日止,最

后截止日依各校收件截止日为准,且由学校统一收件,逾期不受理。
 

五、申请时应检具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乙份,请学校承办单位加盖章戳(随函附寄乙份,如不敷用可自行影印)。

 

(二)中华民国身分证影印本乙份(本地生)。

 

(三)在学证明书正本或学生证影印本乙份。

 

(四)114学年度上下两学期学业、操行及体育成绩报告单正本乙份。

 

(五)粤籍籍贯证明文件:

1. 本地生:会员者提供会员证影本,非会员者须提供本人或其直系血亲(父系)旧式手抄户籍腾本、旧式身分证、毕业证书、退伍令等有标明本籍或祖籍之官方证明文件影本。

2. 侨生:须提供本人或其直系血亲(父系)之学借籍贯证明文件影印本,或海外当地侨社团

体出具之粤借借贯证明文件影印本。

3. 陆生:须提供常住人口卡影印本。

 

(六)申请助学金者,另需检具清寒证明书乙份(请村里办公处所查明出具)或低收入户证明正本。
 

(七)申请人在台之银行(或邮局)存折帐户封面影印本(因应疫情不时之需)。
 

(八)自传乙份(300字以内)

 

六、奖学金发给时间:

本会审查后将另函通知贵校核转受奖学生,奖学金颁奖典礼预定在民国116年3月下旬举行。
 

七、申请书及相关文件请挂号邮寄:台北市中正区宁波东街1号三楼/台北市广东同乡会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