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赴境外合作機構短期交流】
說明:
1.本處即日起開始受理「114學年度教師赴境外合作機構短期交流」之申請。
2.申請資格:本校助理教授以上且已於本校服務二年以上之教師。
3.請詳閱”本校教師赴境外合作機構短期交流作業要點”及”境外合作機構申請資訊一覽表”,並依要點規定備妥應繳交申請表及相關文件。
4.開放申請交換期間: 114年6月-115年2月。
5.截止收件日即日起至114年5月9日(五)下午5點前將紙本申請資料(勿裝訂)送至國際事務處。
6.公告未盡事宜或有申請相關問題,歡迎於辦公時間來電或來信洽詢。
7.收件業務承辦人:王小姐,05-6313448。Email: 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