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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勞動部訂定發布「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及「雇主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從事工作之資格條件、技術條件、薪資基本數額及名額上限一覽表」
說明
- 依據勞動部114年12月30日勞動發攬專字第1140521128D號及同年月31日同字第1140521131B號2函辦理。
- 勞動部自111年4月30日開放取得我國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僑外生,符合薪資條件資格及技術條件,可從事製造業、屠宰業、營造業、農業及長照等中階技術工作;113年8月28日起,再開放符合薪資條件資格及技術條件者,可從事旅宿服務工作(皆屬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專案核定之工作)。相關規範原訂於「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 勞動部將原「中階技術人力」名稱修正為「外國技術人力」,並整合審查標準及雇聘辦法有關工作資格、申請許可及聘僱管理等規定,訂定「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並自公布日生效。
- 有關僑生留臺就業部分,除原開放副學士以上畢業僑外生從事之中階技術工作類別及旅宿服務工作外,新增「多元陪伴照顧服務技術工作」及「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工作」(第6條及第7條);各工作資格條件另以114年12月31日勞動部同字第1140521131A號公告。
- 勞動部另公告數項配套規定(如轉換雇主、續聘程序、可聘用數額等),請參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 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6&s=18718
- 檢附勞動部來文2份如附件,請參考運用,並協助向僑生廣為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