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修正目的
本次修正係為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公布施行,爰辦理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條文計6條,茲就修正內容重點與其效益說明如下:
一、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公布施行,增訂以覓職為由申請延期居留
增訂香港或澳門特定專業人才、專業人才及學生得以覓職為由,申請延期居留6個月,最長為1年,並放寬就業金卡申請人及其隨同申請者,申請居留及延期居留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5條及第26條)
二、增訂碩博士居留期間得折抵之規定
增訂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就學取得碩博士學位者畢業後,以在臺工作居留申請定居,其居留期間得折抵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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